一、本院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之臨床教師應接受下列訓練課程:
1.第一年及第二年住院醫師:每年應接受「一般醫學基本能力」或「教學能力提升」師資培育訓練課程至少2小時,2小時內至少須有1小時為「教學能力提升」培育課程。
2.第三年以上住院醫師:每年應接受「一般醫學基本能力」或「教學能力提升」師資培育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4小時內至少須有2小時為「教學能力提升」培育課程。
4.主治醫師:每年應接受「一般醫學基本能力」或「教學能力提升」師資培育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4小時內至少須有2小時為「教學能力提升」培育課程。
二、本院醫事人員臨床教師應接受下列訓練課程:
(一)擔任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臨床教師
1.初次教師認證資格:至少須完成10小時「教學能力提升」師資培育課程,可分次且得於2年內完成,始得認證之,並自認證效期肇始之日,方可擔任臨床教師。
2.效期及延展規範:認證資格效期為2年(意指自認證效期肇始之日至隔年度12月31日止),認證效期屆滿前,平均每年度至少應完成4小時「教學能力提升」培育課程,得取得延展資格。
三、師資培育課程領域分類:
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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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能力提升課程
(醫事人員臨床教師師資認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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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含性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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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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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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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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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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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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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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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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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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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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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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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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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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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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