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學員資格 | |
西醫師 | 自領得醫師證書起四年內,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醫師。 |
其他醫事人員 | 自領得各類醫事人員證書起四年內之其他醫事人員, 包括:護理師、護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 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助產師、助產士、 營養師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
註: 1. 領證期間之計算,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尚須服役者,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2. 受訓人員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同一期間內僅得擇一類別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