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 | |
西醫師 | 依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
護理師/護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
藥師/藥劑生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
醫事放射師/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
醫事檢驗師/生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
職能治療師/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
物理治療師/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
臨床心理師 | 應具四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
諮商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
呼吸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臨床經驗之呼吸治療師。 |
助產師/士 |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
營養師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營養師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
語言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
聽力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
註: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1:3。 |